背景:近年來,買賣合同貨款糾紛增多,買方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惡意拖欠、拒付貨款的現象極為常見。買方在購得對方產品后以各種理由提出質量問題,其真實意圖是以提出質量問題來使賣方作出讓步,從而取得額外利益。審判實踐中,有的買方實際由于市場萎縮、經營縮水、資金緊張等種種原因,為了達到拒付貨款甚至要求退貨解約的目的,卻將其曾提出過產品的質量異議賣方未予解決為由,在訴訟中變得理直氣壯,導致賣方在庭審中考慮到判決期間長、鑒定實際存在較大風險等多方面因素被迫讓步,甚至協商不成承擔鑒定導致判決不利的較大風險,而買方追求不當利益的愿望卻得到了實現。這種狀況的負面作用破壞了經營中的誠信,也是當前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中有關質量抗辯呈上升趨勢的一個主要原因。
案例:宜興市某燈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興A公司)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B公司)訂購數臺型號為WG0712的玻管螺旋成型機,并于2010年12月15日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價格幾十萬元。但至2012年5月份宜興A公司仍有十幾萬元款項拖欠,且以質量問題拒絕付款,杭州B公司催收未果,無奈委托宜興律師處理討款事宜。代理律師先禮后兵,在搜集證據準備充分后通過訴訟途徑獲得法院支持,并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獲得了接近全額的付款,贏得客戶稱贊好評。
律師點評:代理律師熟諳合同類尤其涉及工程、設備類案件的處理,深知買賣雙方各自優劣。根據《合同法》157條、15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等等規定,在庭審中明確了合同約定質保期或合理期間最長應為1年,買方收貨使用后一年內未有書面異議證據,直到收到代理律師催款函才提出質量問題,充分證明買方怠于通知賣方的事實、該設備應視為質量符合約定、應依法駁回買方質量鑒定的申請。代理律師避免賣方陷入不計訴訟時效的長期鑒定期和鑒定不利的風險,使法院認定買方以質量問題為抗辯理由系拖欠貨款所作開脫之詞,依法應當不能成立。賣方最終勝訴并在代理律師努力下充分維護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陳琦 律師
201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