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董某某與范某某是夫妻關系,2014年12月12日范某某向胡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月息2分,12月17日又借款80000元也約定月息2分。2015年12月10日胡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董某某和范某某返還借款本息。另查明,于2015年1月26日,董某某與范某某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董某某抗辯其對該筆借款不知情,雙方當時處于分居狀態,但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董某某與范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法院判決董某某、范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系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顧晨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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