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6年1月8日,王某向錢某借款10萬元,并于同日王某寫下借條,借條寫明“借款本金10萬元”,后因王某無力償還,錢某無奈訴至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提出該10萬元中0.5萬元為預扣的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金額僅為9.5萬元,因此法院將9.5萬元認定為本金,預扣的0.5萬元利息不認定為本金。
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在現實中,很多貸款人為了保證能將利息收回,在提供借款之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是扣除利息之后的數額。貸款人的這種做法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少于借條上約定的借款數額,無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因此,法院依法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林佳雯
201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