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蘇環科園律師事務所律師,青年律師發展部副部長談鵬程及律師林佳雯辦理了一起23年前發生于宜興市太華鎮的入室搶劫殺人案。該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在當地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談鵬程律師決定為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周某代理辯護。
案情簡介:
1992年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譚某因經濟拮據,經合謀潛至太華鎮某村民家中,采用木棒擊打頭面部等手段,致花某當場死亡、張某輕傷。爾后,兩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家中劫得手表、錄音機各一只后逃離現場。
限于當年偵查技術條件,警方無法從證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學信息,案件因無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擱置下來,二枚煙頭和一枚血掌印隨卷宗一起被封存。
我國最早引進DNA鑒定技術是1991年,但當時完成DNA鑒定需要大量樣本,至少是一塊完整的組織或一管新鮮的血液,煙頭和血掌印中的樣本遠達不到要求。隨著這項技術迅猛發展,無錫警方在2014年引進最新的鑒定技術,只需少量模板即可完成檢測。沉默20多年的煙頭和血掌印被重新檢測,根據電腦提示“符合送檢物證DNA特征”的這條線索,周某被警方抓獲,此案被破。
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他的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譚某也迅速落網。2015年12月7日,警方將二人以涉嫌搶劫罪移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 承辦檢察官閱卷并仔細審查后,認定犯罪嫌疑人周、譚二人的犯罪行為已涉嫌搶劫罪,并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對兩名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很多市民看刑偵劇時會發現,有的犯罪分子超過了追訴時效,即使找到當時的殺人兇手,法律也拿他無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遙外……問題來了,本案過了20年追訴時效怎么辦?這起搶劫案發生在1992年,根據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1979年頒布的《刑法》。該法第150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譚二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一人死亡,屬于情節嚴重,法定最高刑應為無期徒刑或死刑。同時,根據該法第76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20年。 據上述法條判斷,本案中周、譚二人的犯罪行為追訴期為20年。現距案發已是23年,顯然已過追訴期。此時“補充條款”讓追訴有了可能。談鵬程律師說:“一般犯罪如果超過追訴期,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但我國刑法,不論是79年還是97年刑法,都對最高刑達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條補充條款,即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些被認為必須追訴的案件,應當僅限于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20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委會討論,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人周某、譚某作案手段殘忍,作案后果嚴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認罪態度差、無悔罪表現,本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現雖已超出追訴時效期限,被害人及其親屬、當地群眾和政府均強烈要求嚴懲,其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因此,對犯罪嫌疑人周某、譚某有追訴必要。 2016年1月6日,宜興市檢察院將此案上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請求核準追訴。4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決定,對周、譚二人以涉嫌搶劫罪依法核準追訴。 在律師會見過程中,周某向談鵬程律師表達了自己認罪、悔罪的態度,同時也表達了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強烈意愿。談鵬程律師決定采用量刑辯護策略。在與周某家屬溝通后,安排周某家屬代表周某登門致歉,并就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人家屬進行了多次協商,最終經過不懈努力,達成了賠償10萬元的調解意見。被害人家屬鑒于周某家庭條件困難,仍能夠積極主動進行賠償,態度誠懇,愿意對周某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
經過開庭審理,談鵬程律師提出的量刑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法院認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遂決定對其予以較大幅度從輕處罰。2016年11月9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譚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周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律師點評: 在本案之前周某從未受過任何的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系典型的初犯、偶犯。在本案之后,周某表現也是一貫良好。有其經常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和原工作單位為其出具的證明。由此可見,周某并不是一個作案累累、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周某所居住的社區和原工作單位均對其有著良好的社會評價。本案事發距今已是二十三年,雖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但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并不是為了放縱犯罪,而是要正確實現刑罰目的。除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也是我國刑罰的重要目的。周某實施犯罪后在二十三年內沒有再犯罪,說明周某的人身危險程度較小,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隨著犯罪影響逐漸消失,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得到恢復,實際上已經達到了適用刑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 談鵬程律師、林佳雯律師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